福建工程学院工会文件
校工会〔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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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工会活力,发挥我校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二级工会组织。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可建立工代会制度。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应建立由全体会员参加的会员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工代会相同。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 20% 。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50至99人的,设代表不少于30人;
会员 100 至 200 人的,设代表 30 至 40 人;
会员 201 至 1000 人的,设代表 40 至 60 人;
会员 1001 至 5000 人的,设代表 60 至 90 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的工会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部(小组),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一般以二级工会或工会小组等为选举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按照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工代会代表原则上在教代会代表基础上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工会委员会或筹备工作小组,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四)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 (组),推选团 (组)长。团 (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
终止:
(一)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 (工作)关系的;
(二) 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对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需要罢免会员代表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二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
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