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安排?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1月23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提出为期三年的奋斗目标。
2.扫黑除恶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3.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4.扫黑除恶的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摸排深挖、组织实施精准打击、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着力源头防范整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整顿软弱涣散村和社区党组织、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5.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6.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
7.扫黑除恶近三年的目标是什么?
答: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蔓延的土壤。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8.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
答:“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9.扫黑除恶聚焦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重点打击以下对象。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侵占海域、霸占渔区、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和组织出国(境)实施绑架、抢劫、滋扰等暴力威胁侨胞和损害我国形象的黑恶势力。
(12)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11.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12.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3.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4.“软暴力”如何界定?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15.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16.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答: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1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18.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1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2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21.黑恶势力是如何发展演变的?
答:实践中,黑恶势力发展一般有一个演变过程: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2.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干部”,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23.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24.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25.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答: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26.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方面?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27.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8.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答:(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2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严查城乡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30.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3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需要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哪些?
答:(1)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的反腐“拍蝇”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2)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以及发现行业管理漏洞和问题的;
(3)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处理信访件工作中,发现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
(4)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收集掌握的涉黑涉恶举报线索;
(5)纪检监察、政法、行政机关在执纪调查、司法活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与涉黑涉恶有关的其他问题线索。
32.如何做好问题线索的移送?
答:问题线索的发现机关,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7日内向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的问题线索,并应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做好登记备案;有权处置的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或者实际办案期限结束后5日内,将问题线索或案件的处理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33.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答: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34.线索核查办理有哪三项制度?
答: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35.《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答:(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3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个人问责情形有哪些?
答:(1)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摸排不仔细,工作不落实,应摸排或未摸排甚至隐瞒包庇,致使辖区内黑恶势力得不到有效打击,被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2)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阻挠办案的;
(3)因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或案件发展受影响的;
(4)私自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通讯媒介发布与涉黑涉恶案件相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
37.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1)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38.各级扫黑除恶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1)全国举报电话:010-12389;
全国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全国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信箱。
(2)福建省公安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91-87094094;
举报邮箱:fujiansaohei@163.com。
39.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哪里?
答:学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扫黑办”),依托在保卫处,负责扫黑除恶具体工作。学校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91-22863109、2286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