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理工大学设计学院
设计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10-18      浏览:4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里有关规定及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院委〔2016〕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在学院工作中,凡涉及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属于学院的重大事项,对上述事项的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两种决策形式。

第二章学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院党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3.学院年度各项经费预、决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4.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管控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党校培训、党支部工作立项、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会及统战工作,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工作事项;

6.学院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7.学院科级干部任免和校中层干部的推荐;

8.院党建经费及学校回拨党费的使用;

9.院党委及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事项;

10.院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院贯彻实施的措施,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等方面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3.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学院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对外产、学、研合作及合同的签订,以及学生毕业、就业、学位授予等重要工作事项;

5. 学院学科建设的重要事项,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重要事项;

6.学院机构岗位设置、干部人事调配、奖励惩处、岗位聘任和年度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重要事项;

7.人才培养、引进、职称评聘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重要事项;

8.年度经费预决算、5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实验设备采购、收入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9.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重要事项;

10.学院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 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产、教、研、学、创等方面办学合作事项的协议及合同的签订;

12.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按规定,需要提交院党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召开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时,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关部门、科室、教师及学生代表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召开院党政联席会议时,院党委纪检委员全程列席参加。

第九条  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邀请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科级干部任免,在院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院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凡需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必须有2/3(含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院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第十五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院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不含1/2)为通过。超过院党委会成员1/2(含1/2)的人员认为是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不含2/3)为通过。

第十七条 凡前次院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含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分工组织实施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由院党政联席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和院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上报学校,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院党委纪检委员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学院相关部门、科室,对院党委会、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注意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反应,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学院决策机构。

第六章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务公开等形式向全师生员工通报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院党政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将列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院工会、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福建工程学院设计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